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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8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9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宣汉民初字第1858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2-04

审理经过

原告王术平与被告四川省盛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玉国、程衣仁、刘耀明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术平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术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王术平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康

人民陪审员刘晓成

人民陪审员袁小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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