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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16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5)穗越法民三初字第1116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10-30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邓伯雄诉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向原告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通知其应在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梁艳华

人民陪审员陈志伟

人民陪审员黎冬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徐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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