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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民初字第85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吉首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吉民初字第85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9-0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湘西自治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司法救助,在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杨冬初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代理书记员吴秋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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