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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民初字第873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4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简阳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简阳民初字第873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6-0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朝山诉被告简阳市宏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四川良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朝山于2015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李朝山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朝山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500元,由原告李朝山负担。

审判人员

代理审判员税旭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谢静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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