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2)涧民四初字第26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3 阅读次数:

案号:(2012)涧民四初字第26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2-12-2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满福被告翟保国、翟胜利为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满福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贾满福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贾满福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丹丹

人民陪审员周琳

人民陪审员刘丽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师丽锋


上一篇:(2014)延民初字第4520号房屋拆迁...

下一篇:(2015)昌民初字第5142号房屋拆迁...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