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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延民初字第452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延吉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4)延民初字第452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12-16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朴增录诉被告延边朝鲜族民俗风情园有限公司、延边信鼎拆迁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朴增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91.5元,由原告朴增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春石

审判员石勋波

助理审判员林大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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