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82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2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谯民一初字第02582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4-02-14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诉被告饶红梅、高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于2014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饶红梅、高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政府、谯城区土地储备中心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丰灵芝

审判员孙勇

人民陪审员马振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樊晓露


上一篇:(2014)南民一初字第01883号房屋拆...

下一篇:(2015)琅民二初字第00337号房屋拆...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