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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11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沪二中民(行)终字第111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5-05-11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上海惠格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张晓帆

代理审判员田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沈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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