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终674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2-1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冀01民终674号
案件类型:民事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17-03-01
审理经过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李万群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民初55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与被上诉人李万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中仅以双方签订的《东五里村旧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第二条第二项中关于老宅的补偿中“以0.25亩为基数”的表述,便认定被上诉人超出的补偿面积为419.42平方米,而未采纳协议中注明的252.76平方米是错误的。本案中,协议双方是在原宅基地总面积586.1平方米的基础上,以0.25亩为基数减去2倍的基数之后进行的计算,结果正是补偿面积252.76平方米。二、被上诉人的宅基地并不符合《石家庄市东五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安置方案修正案(二)》中所规定的老宅的补偿标准,而一审判决对该事实未予认定。三、上诉人村中与被上诉人情况一致的还有十余户,所采取的补偿标准均是扣减了2倍的0.25亩的面积之后进行的补偿。四、一审判决对于被上诉人提供的所谓:“东五里旧村安置小组”出具的《证明》予以采信是错误的。五、双方签订的《东五里村旧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属依法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而一审判决即未对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变更、也未撤销,便直接判决被上诉人在协议约定的补偿内容外,另行向被上诉人支付补偿款,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被告辩称
李万群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李万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宅基地补偿金2500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月23日,原告李万群与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头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签订《东五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原告被拆迁房屋坐落位置为东五里一队,房屋性质平房,宅基地证号55。补偿标准第一项约定被拆迁人每个宅基地证补偿住宅面积324平方米,商业面积50平方米。商业面积由村委会统一发放确认凭证,并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第二项,经核实确系老宅的户,宅基地证总面积586.1平方米,以0.25亩为基数,超出面积252.76平方米,按每亩100万元补偿,金额为379140元。2014年5月30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94140元,其中含补偿款379140元。2016年1月21日,原告通过摇号分得东五里紫东苑拆迁安置房两套,并领取了钥匙。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认为协议书中超出面积应为419.44平方米而非252.76平方米,补偿金额应为629166元。扣减被告已支付的379140元,被告应再向其支付250026元。为此诉至本院。除原一审中提交的《东五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宅基地证、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石家庄市东五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修正案(二),本次诉讼中,原告提交了东五里旧村拆迁安置小组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李万群,男,石家庄市桥西区东五里村民。身份证号:。宅基地证姓名:李万群,宅基地证号:东字055。关于后续补偿问题自交房之日起予以办理。”,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后续补偿问题。被告对该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并依据《石家庄市东五里城中村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修正案(二)》第二条第二项规定,认为原告不能按老宅的户赔偿标准赔偿,协议书中记载的超出面积252.76平方米,是以两个0.25亩为基数计算所得。另查,1988年11月4日,石家庄市郊区人民政府为原告李万群核发了证号振头乡东五里字第055号宅基地证,宅基地来源旧宅,面积586.1平方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作为房屋拆迁人,在与原告签订的《东五里旧村改造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补偿条款中明确约定了原告经核实确系老宅的户,宅基地总面积586.1平方米以及以0.25亩为基数的计算标准,而在面积和金额一栏处填写的数字内容与按此计算标准所得不一致;关于超出面积和补偿金额双方发生争议,被告主张按0.5亩为基数计算赔偿标准,对此原告不认可,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其向原告尽了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根据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取得利益和给付对价应当平衡。被告应按总面积586.1平方米,以0.25亩为基数,每亩100万元标准向原告实际进行补偿,经核算,超出面积应为419.42平方米,按每亩100万标准折合补偿款为629099元,扣减已支付原告的379140元,应由被告再向原告支付249959元。判决: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万群房屋拆迁补偿款2499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其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中有上诉人盖章确认的“经核实确系老宅的户”、“宅基地总面积”以及“以0.25亩为基数的计算标准”,且在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亦提交了由村拆迁安置小组出具的证明“关于后续补偿问题自交房之日起予以办理”等相互印证,上诉人并未提出反证。因此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的主张,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红旗街道办事处东五里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赵增志
审判员许毅鹏
审判员张国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于璐
- 专长:房产纠纷、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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