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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云华律师:认罪认罚背景下的有效辩护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1-10 阅读次数:

作者:龙云华律师

认罪认罚是近年来国家推行的一项法定从宽处罚制度,其宗旨是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对于刑辩律师来说,用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会给当事人争取到不捕、不诉,以及从轻处罚的有利效果。下面,笔者将用几个亲办的真实案例,从什么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后,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以及当事人认罪认罚被判决以后,是否可以上诉这三个方面,来分析一下怎样在认罪认罚的背景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

一、什么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

对于自己是否要认罪认罚,很多时候当事人都会征询律师的意见,那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呢。根据近几年的司法大数据来看,一旦当事人做了认罪认罚,98%以上都会被定罪处罚。所以,让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前提,就是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在充分阅卷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得出当事人基本不可能无罪的结论时,就可以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以便获得该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最高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但是,如果经分析认为当事人可能无罪,或者明显无罪的情况下,就不能轻易的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否则就可能会出现律师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并做有罪从轻辩护,结果法院判决无罪的笑话。

所以,让当事人认罪认罚的前提,就是需要专业刑事律师在充分阅卷和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得出不可能无罪的结论,并与当事人充分沟通,取得一致意见,就可以让当事人认罪认罚。反之,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表现。

案例一

坚决不认罪,最后成功无罪。

这是笔者办理的一起企业家涉嫌虚假诉讼罪案件。在找到我之前,当事人已经被刑事拘留,接受委托后,我基本上每周去会见当事人两次,一是为了缓解当事人因突然被关押而产生的紧张情绪,二是为了尽量从当事人那里了解更多的与案件有关的信息。会见回来之后再与当事人家属联系,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证据和材料,调取之前的相关民事判决书及借款合同等材料,理清案件的基本事实。当事人被关押20多天之后,因为顶不住压力,急于取保出来,曾提出以免除对方800万元还款义务为代价,来换取对方的谅解,同时认罪认罚,争取先取保出来。但是,我在了解案件基本事实之后,认为本案根本不构成犯罪,不能随意认罪、和解,如果随意认罪、和解,反而会被认为是心虚,不利于当事人的彻底无罪。最终当事人及家属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没有违背事实去认罪及和解。后来公安机关将案件报送检察院审查逮捕,辩护人又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等方面的问题与检察官进行充分的沟通,认为本案根本不构成犯罪,建议检察院不批捕逮捕。当事人被关押37天之后,如期走出了看守所。一年之后,公安机关撤销了案件。既避免了当事人被定罪处罚,又为当事人节省了800万元的和解费用,这其中律师的专业与否,及对案件事实与法律政策的把握就显得尤为重要。

案例二

用好认罪认罚,实现重大从轻处罚。

这是笔者办理的一起号称某地区历史上最大的组织卖淫案。涉案金额1.2亿余元,组织人数近100人。按照该地区之前的会议纪要规定,组织30人以上就要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后来《刑法修正案九》废除了该罪的死刑,但是由于本案涉案金额巨大,组织人数众多,我的当事人又是一号主犯,所以虽然废除了死刑,依法还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后来也确实是因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案件被移送到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在阅卷之后,我发现该案不可能无罪,那么怎样最大限度地减少刑期就成为辩护的首要目标。当时有很多小道消息传出来,说要给我的当事人判处无期徒刑。该案卷宗一共有80多本,于是我就一边阅卷并挑出卷宗中存在的问题(有些问题还是难以补正的),一边多次积极地跟检察官沟通,最后检察官说如果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我想现在法定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如果从轻处罚就只能是有期徒刑15年或者以下了,有期徒刑15年和无期徒刑相差还是特别大的。又经过几次与检察官沟通之后,最后与检察官商定,我建议当事人认罪认罚,对案件事实基本不提异议,检察院量刑建议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于是我便用检察院的远程提讯室,当场见证当事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成功实现了从无期徒刑到有期徒刑的辩护目标。

二、当事人认罪认罚判决以后,是否可以上诉?

一般来说,当事人认罪认罚以后,如果法院也是按照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判的,是不可以提出上诉的,否则检察院可能会提起抗诉,撤销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撤销当事人享受因认罪认罚而减少刑期的优惠,从而有可能加重当事人的处罚。

但是,笔者认为在下列情况下还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01

法院判决超出了量刑建议的处罚范围,加重了当事人的处罚,当然可以提起上诉;

02

量刑建议只确定了主刑的量刑幅度,没有确定附加刑(如罚金等)的量刑幅度时,如果法院判决罚金过高,可以就罚金部分提起上诉;

03

有新的量刑情节,如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出现,而法院的判决书中并未体现该量刑情节时,笔者认为这也是可以提起上诉的;

04

出现了其他可以提起上诉的合理事由。

案例三

认罪认罚后上诉获改判,减少刑期一年,减少罚金500万元。

在上述案例二中,检察院在当事人认罪认罚后,给出的量刑建议是有期徒刑十五,并处罚金,但是并未对罚金的范围给出具体建议。后来法院就给我的当事人判了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判决出来以后,虽然刑期上当事人有心理预期,可以接受,但是罚金确实有点超出了他们的承受范围。如果不上诉,又交不起罚金,担心影响后面的减刑,如果上诉,又担心加重处罚。当时,当事人及家属均处于一个十分矛盾及焦虑的心情当中。为了能够打破僵局,减少当事人及家属的压抑与焦虑,我最后还是建议当事人上诉。上诉的结果一般有三种,一是检察院抗诉后加重处罚,这在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例;二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三是直接改判或者发回重审后改判,减轻处罚。为了确保上诉不被加重处罚,我在上诉前先和检察官进行沟通,提出检察院当时并未建议罚金刑的具体数额,现在法院判处的罚金过高,当事人承受不起,我们如果以罚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不能算是违背了认罪认罚的规定,检察院是不是就不会提出抗诉。检察官人很好,当即表示如果是以罚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他们不会抗诉。在与检察官再三确认之后,我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天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事后检察院如约没有抗诉。在确保上诉不会被加重处罚之后,当事人及家属的担心总算是放下了,因为现在最坏的结果也就是维持原判,甚至还可能会有更好的结果。当然,我们上诉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持原判,而是争取改判,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就得找到能够令二审法院改判的理由。通过对比发现,我的当事人一号被告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00万元,二号被告被判处的是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1000万元。实际上一号、二号被告在本案当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在该组织中所占的股份也是相同的,这个大家都没有异议,二号被告之所以被判的轻一些,是因为他检举揭发他人涉嫌犯罪,具有立功情节,但是我从一审判决书中发现,里面明确写着该立功情节有待进一步查实,也就是说尚未查实,而《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立功情节需要查证属实才可以从轻处罚。所以,由于二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相当,如果二号的立功情节不能作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那么相对于二号来说,一号的处罚就明显畸重。另外,我在一次例行会见当事人时,还听说其前期在组织中所占的股份比二号要少,后期二人的股份才是相同的。为了确立这一事实,我在一审庭审中,当庭就此事分别对一号和二号进行发问,得到了二人肯定的回答,并记录在了庭审笔录之中。因此,我在二审辩护意见中就明确表示,二号被告的立功情节不能作为其从轻处罚的依据,一号、二号被告在本案当中的地位作用相当,甚至一号前期股份较少,作用较小,结果一号却比二号处罚要重,这违反了司法应当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请求对一号减轻处罚。因为一审判决后检察院没有抗诉,二审法院不能加重二号被告的处罚,为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所以二审直接改判一号被告与二号被告的处罚相同,因此给一号被告减少了一年刑期,减少罚金500万元,当事人及家属均表示非常满意。

三、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律师是否可以做无罪辩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很多人认为,律师既然都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了,就不可以再做无罪辩护。但是笔者认为,辩护律师在不否认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还是可以从法律上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六条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也就是说,规则只要求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就可以,如果该事实在法律上不应当认定为是犯罪,我们还是可以从法律上去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而且当事人及律师对事实都不提出异议,这也是从查清案件事实的这一主要方面节约了司法资源,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要求。至于该事实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作为普通大众的当事人来说,他是不清楚的。而对于律师来说,虽然律师是专业法律人士,但是实践中很多案件在法律上都是存在很大争议的,有一位刑事老法官说,他判了20年的刑事案件,但是对于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的区别,他还是没有搞清楚。所以,对于在法律上可能无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有很大争议的案件,辩护律师在不否认案件事实的前提下,还是可以从法律上给当事人做无罪辩护的。

其次,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内容设计,律师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只是在见证人一栏,做为见证人签字,见证的事项是当事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自愿性和真实性,而不是一定要求律师也必须认同当事人是肯定构成犯罪的。

再次,很多地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细则均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以后,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例如,山东省《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刑事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明确规定:“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自愿认罪,但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

当然,当事人认罪认罚后,律师作无罪辩护时,一般不应否认基本的案件事实,而且其辩护理由一定要在法律上或者证据上站得住脚,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否则建议不要轻易做无罪辩护。

案例四

当事人认罪认罚,律师作无罪辩护,获大幅度从轻处罚。

笔者办理的一起套路贷犯罪案件,全案一共有11名被告人,公诉方指控我的当事人构成诈骗罪,犯罪数额400余万元,当庭建议量刑11至14年有期徒刑,当事人自己表示认罪,但是我给其作的是无罪辩护,因为我认为本案当中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后来张明楷教授也发文表示,不能一见到“套路贷”就认定为诈骗罪,关键还要看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最后法院仅给我的当事人判处了6年有期徒刑,而其他检察院同等幅度量刑建议、且作有罪辩护的被告人均被判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综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同时也能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带来很大幅度的从宽处罚,但是我们一定要仔细查阅卷宗材料,认真分析法律法规,区分不同案件情况,制定不同的辩护策略,以便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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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简介

龙云华,刑法学硕士研究生,原省级优秀公诉人,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业刑事律师,办理各类刑事案件近千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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