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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正纲、聂坤律师:有抢劫前科的故意伤害案不起诉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2-09-2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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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B市F县人民检察院

【嫌疑人】L某

【辩护律师】

高正纲,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

聂坤,法律硕士

【涉嫌犯罪事实】

L某有抢劫前科,因朋友就医与涉案医院院长发生冲突,继而互殴,涉嫌殴打他人致轻伤一级,被殴打至轻伤二级。

【律师工作】

1、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第一时间提交委托手续、详细阅卷分析在案证据。

2、和委托人L某充分沟通,了解其抢劫前科情况,结合本案系医患纠纷引发,涉案双方互为嫌疑人、互为被害人的情况,确定相对不起诉的辩护方案。

3、结合在案证据和检察官多次沟通,促使检察官要求侦查机关补充证据,准确认定L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4、对新证据进行质证,提交建议不起诉意见书及类案检索报告,说服检察官采纳律师不起诉意见。

5、参加检察官主持召开的听证会,会前和L某详细沟通听证会流程、注意事项,在听证会上针对反对意见阐明辩护观点。

6、检察院最终决定对L某不起诉,L某对结果满意。

【律师寄语】

高正纲:刑事律师像医生,审前辩护如良医治欲病。

聂坤:把握案件每一个细节,为委托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法律文书】



【辩护意见】

 

建议不起诉意见书

—L某涉嫌故意伤害案

 

尊敬的检察官:

为了受伤朋友的就医,L某成为本案的嫌疑人,也成为本案的被害人;本应该治病救人,Z某既是本案的嫌疑人,也是本案的被害人。公平公正的处理本案,不仅关乎两人的前途命运,还牵扯到两个诉累已久的家庭。

鉴于L某主动投案,且在侦查阶段即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本案基本事实没有意见,但正如L某所希望的,对本案的妥善处理,是双方矛盾化解的唯一出路。辩护人认为,L某与Z某均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具体理由如下:

一、准确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

2021年某月某日某时许,L某陪同M某(骑电动车摔伤)去F县W镇卫生院就医。因L某多次找寻值班医生未果,和Z某(时任该卫生院院长)、H某(该卫生院医生)发生言语冲突,Z某先是推搡L某,后在一层、二层楼梯转角处,Z某跳起来脚踹L某,继而双方发生厮打。L某用拳头将Z某右侧眉骨打伤;Z某用拳头将L某面部打伤,用脚将L某胸口踹伤。

2021年某月某日,Z某到F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鉴定,Z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2021年某月某日经F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某面部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2021年某月某日经F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L某右侧第5-8肋骨前端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1年某月某日,双方和解,互相谅解。2021年某月某日,L某到F县公安局某某派出所投案。

二、正确分析Z某和L某的行为

综合在案证据,辩护人认同起诉意见书拟指控本案双方均系故意伤害罪,对拟指控L某的罪名及事实不持异议,重点分析Z某的犯罪行为。正如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所论述的:“Z某将L某头面部、胸口处打伤”,足以证明Z某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伤害L某身体的行为。

(一)本案的起因是M某(L某朋友)受伤无法就医

L某第一次询问笔录:“我就带着M某到某某卫生院处理伤口。到卫生院我就找医生,M某在一楼等着,我找半天也没找到医生,我就带头大喊:你妈你们救死扶伤的人呢”“问:为什么发生打架。答:我带着M某去看病,我找半天没找到医生,最后出来一个没穿白大褂的医生就很不耐烦,先动手打了我”

L某第一次讯问笔录:“2021年9月23日凌晨3点半左右,我和M某到的W镇卫生院,到了之后M某就在卫生院一楼大厅坐着的,然后我就去找医生了,楼上楼下跑了好几趟也没有找到医生,最后一次我上楼的时候在二楼找到医生了,当时我情绪比较激动”

L某第三次询问笔录:“到了之后M某就在卫生院一楼大厅坐着的,然后我就去找医生了,楼上楼下跑了好几趟也没有找到医生,我就急了”

M某第一次证言:“凌晨3点的样子,我和L某到的W镇卫生院,到了之后我就在卫生院一楼大厅坐着的,然后L某就去找医生了,楼上楼下跑了好几趟也没有找到医生”

从案发原因来看,是受伤的M某无法及时就医,导致医患冲突的产生。

(二)冲突中Z某先动的手

Z某第二次询问笔录:“这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在二楼骂的,...然后我就上去推他的肩膀位置,把他推撞到墙了”

Z某第三次询问笔录:“我和H某两个人就劝L某到一楼就诊,然后L某还一直在骂,我就推了L某一下,他撞到墙上了”

L某第一次询问笔录:“我又跑到医院二楼,这时出来一个医生就带着我准备去一楼,这个医生没穿白大褂,我们走到二楼楼梯口东侧一个房间门口时,我对他发牢骚带口头,这个没穿白大褂的医生就用手打在我头面部两下,我没还手”

L某第二次询问笔录:“我又带头抱怨没有医生治疗,Z某听到后就用一只手打在我面部、肩膀各一下”

L某第一次讯问笔录:“当时我情绪比较激动 ,和H某医生在楼梯口的位置吵起来的,然后Z某就过来了,过来之后和我讲了几句之后,就用一只手打我的”

M某第一次证言:“我就听到L某和别人在楼梯口位置吵起来,后来我就到楼梯口的位置去看,我就看到L某被两个医生按到地上打的”

M某第二次证言:“我就看到L某被Z某和H某按到地上打的,L某当时是头朝东,躺在地上的,用手护着头,Z某和H某两个人对L某拳打脚踢”

H某第二次证言:“我们院长Z某就推了他一下,把他推撞到墙上了”

从冲突升级来看,是Z某先动手推打L某,导致矛盾升级,进而引发互殴。

(三)Z某在打架中脚踹L某胸口

Z某第一次询问笔录:“然后我就踹了那个穿黑色衣服的男子一脚,具体踹到L某胸口位置了.....那个黑色衣服的男子和我又撕扯在一起了,我们两个都互相打对方了,都是拳头掏的”

Z某第三次询问笔录:“然后我就踹了L某一脚,具体踹到L某的胸口位置了”

Z某第四次讯问笔录:“L某上来打我的时候,我还手打他了,也抬脚踹L某了,踹到他的胸口了,L某胸口肋骨骨折的伤就是我踹他造成的”

L某第二次询问笔录:“Z某用脚踢在我胸口一下”

L某第一次讯问笔录:“我就抬手打了Z某一拳,然后Z某就踹我了”

L某第三次讯问笔录:“Z某跳起来踹了我一脚,踹到我的胸口位置了,把我踹倒在地之后,H某和Z某两个人就对我拳打脚踢”

L某第三次询问笔录:“Z某就用一只脚踹在我胸口一下”

从行为来看,第一次打架,Z某推打L某,将L某推至墙角,L某未还手;第二次打架,Z某跳起来脚踹L某胸口、L某起身后拳打Z某。Z某有多次殴打L某的行为。

(四)排除L某在案发前后自伤他伤的可能

1、2021年某月某日案发前L某没有受伤

L某第三次讯问笔录:“我俩晚上一起喝酒,M某喝过酒骑电瓶车到凤临路城北菜市场路口处摔伤,我当时跟在后面走的,看见M某摔伤了我就去把她扶起来送医院治疗。我俩是走路去的某某卫生院的。问:你有没有摔伤?答:没有,我走路的没有摔倒”

L某第四次讯问笔录:“M某在前面骑电动车摔倒了,我就上去查看,看到M某鼻子摔破流血了,我就带着M某到小康路的W镇卫生院处理伤口”

2、2021年某月某日案发后到某月某日拍片前L某没有再次受伤

L某第四次讯问笔录:“问:2021年某月某日案发之后到2021年某月某日你去F县中医院拍胸部CT片,你是否与别人发生肢体接触、肢体冲突等?答:没有。问:2021年某月某日案发之后到2021年某月某日你去F县中医院拍胸部CT片,你是否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答:没有。”

张某证言:“问: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这段时间,L某是否发生什么事情?答:没有。问: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这段时间,L某是否和别人发生肢体接触、肢体冲突等?答:没有。问:在你接到L某之后到你回家这段时间,L某发生交通事故等其他意外?答:没有。”

3、客观证据证明L某的伤是Z某造成

首先,F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于2022年某月某日出具的关于L某损伤鉴定的说明,已经消除L某伤情鉴定的疑问,其中载明,L某2021年某月某日受伤,某月某日胸部CT片显示右侧第5-7肋骨前端内侧骨皮质断裂,某月某日胸部片显示右侧第5-8肋骨前端骨皮质断裂、可见骨密度增高影及骨痂影形成。正是由于伤后4周余骨折处有骨痂生成,最终确诊为“右侧第5-8肋骨前端骨折”。其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5.6.3c):肋骨骨折2处以上,轻伤二级。因此3处、4处肋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

其次,某某医疗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某月某日出具的关于L某影像阅片报告的补充说明,已解释L某两次拍片肋骨断裂数量不同的原因,其中载明,L某第一次普通CT图像只显示3根肋骨骨折,第二次复查CT片既有高分辨CT又是近1月后的图像能清晰显示4根肋骨骨折,且骨折处骨痂形成的量和密度都大致相仿,同一时间外伤所致。

再次,M某证言证明案发时L某被Z某踹的胸口疼。如M某第一次证言:“问:说下双方受的伤?答:L某说胸口疼”M某第二次证言:“问:说下双方受的伤?答:L某说胸口疼”

最后,本案最直接的证据是涉案的监控视频,列表如下:

2021年某月某日W镇卫生院监控视频


说明:1、从案发原因来说,L某陪同面部受伤流血的M某到医院治疗,在医院找不到医生,L某在一楼窗口咨询,多次上下楼,都没有值班医生或护士接诊;

2、从双方冲突开始来看,L某在二楼,是被Z某和H某架下楼的;Z某先动手,推搡,拖拽,直至跳起来脚踹L某;

3、从双方人数、身材、力量对比来说,Z某、H某两人,L某一人,且该两人比L某更高,身材更壮,且案发时L某饮酒,双方力量悬殊。

综上可知,Z某面对求医心切的L某不是积极施救,而是推搡、动手,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同时还对L某头部、面部、胸口等人体重要部位进行击打。

三、L某具有多项从轻、减轻情节,依法可以不起诉

1、被害人过错

Z某是医院的院长,对于凌晨求医的患者,本应怀着医者仁心,治伤救人,但面对伤者朋友的情绪激动,不能冷静处理,率先动手,先是推搡、后又跳起来脚踹L某,视频显示是先动手的人,存在明显的过错。

2、自首

某某派出所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明案发后L某主动到案,能够如实供述,具有自首情节。

认罪认罚

L某第一次讯问笔录:“问:你是否认罪认罚?答:我认罪认罚”。L某早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就明确表示认罪认罚,其悔罪态度至今良好。

4、双方和解

L某与Z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Z某明确表示不再追究L某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等一切责任。

5、互相谅解

    Z某出具对L某的书面谅解书,明确表示谅解L某的行为。

6、L某患有严重疾病

    L某患有2型糖尿病,常年多饮多尿,伴有头晕乏力等症状,需要入院治疗复查。刑事追诉的时间较长,而严重的糖尿病患者需要及时妥善的治疗。

7、民间纠纷引发

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不起诉更易化解矛盾,案结事了。

综上,故意伤害罪规定在《刑法》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属于《刑诉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

同时,根据《刑诉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四、对比最高检指导案例,本案完全符合不起诉条件

最高检于2021年11月29日印发《检察机关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典型案例(第一批)》(以下简称《典型案例》),本案与指导案例一“姜某故意伤害案”(后附全文)高度类似。经对比,L某的行为情节更轻,社会危害性更小,具体如下:


经对比,本案与最高检的指导案例高度相似,且L某行为的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均更轻,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典型案例》的相关精神,依法对本案作不起诉处理。

最后,辩护人想引用人民日报的一句话作为结束:医生和病人好比同坐一条船,关系需用心焐热。本案缘于医患纠纷,但辩护人相信,通过检察机关能动司法,坚持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充分倾听涉案双方想法,通过办案修复社会关系,真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相信这样带着爱去行医的暖闻会更多。

综合以上事实,恳请检察官依法对本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此致

F县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高正纲、聂坤

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

二0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文字:高正纲、聂坤

编辑:许巧蔓

审核:张世金、蔡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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