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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兴军律师民事代理手记系列之二:满足特殊需求,调解亡人事故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1-09-27 阅读次数:

2021年8月14日清晨,安徽省肥西县的刘某走进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刘某78岁的父亲刘某某在6月底被钱某驾驶的机动车撞伤造成胫腓骨骨折,交警认定钱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手术治疗十天后出院回家休养,花费医疗费50000余元。这原本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交通事故,但是事发四十天后,刘某某在家中突然去世,是自然死亡还是意外、交通事故造成死亡?事件骤然变得复杂起来。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家属不希望大动干戈解剖遗体。假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死亡赔偿金等,必须解剖遗体查明死亡原因。假如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十级残疾赔偿金等,司法鉴定机构表示需要解剖遗体才能够鉴定伤残等级。此外,也有死亡前没有鉴定伤残等级,在诉讼中主张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的成功案例。在没有查明死亡原因的情况下,民事诉讼很难取得良好效果,调解过程中也将十分被动。

为了满足客户的特殊需求,看来律师只能选择调解手段。

8月15日,尹可帅、袁兴军律师预约钱某到律师事务所面谈。钱某表示如果尸检确定是自己的责任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如果没有查明死亡原因,只能补偿一万元。

8月16日,尹可帅、袁兴军律师联系机动车投保的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业务员,因为案件复杂,保险公司指派孙经理对接袁兴军律师。

8月17日,孙经理经请示后回复,保险公司只能承担十级伤残赔偿金15000元,医疗费减去10%非医保用药,其他的合理费用另行计算。这个方案显然太过苛刻。

此后尹可帅、袁兴军律师和家属反复几轮与保险公司磋商,又经过交警队调解中心组织调解,8月30日保险公司酌定交通事故对死亡参与度20%,最终同意承担共计125000元赔偿款。经袁兴军律师充分释明后,刘某某家属表示愿意接受。

8月31日,尹可帅、袁兴军律师再次与钱某谈判,客观分析了案件可能的处理方案,动之以理晓之以情,钱某同意除了放弃原先在医院垫付的6000元救治款外再补偿家属30000元。

9月2日,各方当事人在平安保险公司签署调解书。钱某的补偿款当场支付完毕。

9月15日,保险公司赔偿款到账。

尹可帅、袁兴军律师在19天内调解完毕本起疑难亡人交通事故,161000元赔偿、补偿款在32天内全部支付完毕。既满足了受害人家属的特殊要求,又最大限度争取了权利,事情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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