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某协助组织卖淫罪委托苏义飞律师上诉-合肥中院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5-20 阅读次数: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W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W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W某协助组织卖淫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律师分析不属于情节严重,理由如下:
1、本案卖淫技师是由贾某华直接负责招募、雇佣、培训及管理的,上诉人W某在浴场内只是一名前台服务人员,对卖淫人员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上诉人在奥龙浴场的工作就是输单员,按照老板要求,向客人介绍按摩项目,但并不对最终性交易的达成起直接支配作用,卖淫女和嫖客最终是否能够达成性交易,完全取决于卖淫女和嫖客,而不受上诉人的安排、指挥和控制。
2、上诉人W某主观目的只是为了就业,2015年5月31日才应聘到奥龙浴场工作,前后不满四个月的时间,上班每天分为两班(夜班和白班)且每月都有3到5天的休息时间,因此实际在奥龙浴场工作的时间很少,一审认定浴场有900次卖淫行为,在上诉人W某上班时间发生的次数不足80次,因此不应把900次都算到上诉人身上。
3、上诉人自打进入奥龙浴场期间,工资为固定工资2300元,没有任何的分红或者提成之类的额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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