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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委托苏义飞律师成功办理保释-长丰公安局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3-03-12 阅读次数:

(2017年)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六十八条  在审查批捕过程中,辩护律师认为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批准逮捕或不予逮捕的意见:

(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

(二)可能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三)无社会危险性;

(四)不适宜羁押。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H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财富广场首座14楼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联系方法:15855187095(苏义飞)

申请事项:

对犯罪嫌疑人 H某 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理由:

犯罪嫌疑人H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 3月 15日被刑事拘留。申请人应H某及其近亲属的要求,为H某申请取保候审。H某是一名大学刚毕业的学生,之前没有犯罪前科,是传销受害人,在看守所每日痛哭流涕,已经深刻反省。如果对H某变更为取保候审,不具有发生社会危险性。恳请贵局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H某家属愿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

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局申请对H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若贵局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此致

合肥市长丰县公安局

申请人:苏义飞

日期: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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