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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义飞律师:不能用敲诈勒索罪惩治上访人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01-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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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用敲诈勒索罪惩治信访人”的刑事案件。刘某因政府不按拆迁协议安置问题信访,某政府派人截访,扣押信访人身份证,多次非法拘禁信访人,逼迫信访人回来。截访人出钱报销信访人来回交通费,回来后被当地警察刑事立案,报销信访人交通费成了敲诈勒索的事实理由,一审判信访人敲诈勒索罪一年九个月,至今还关在看守所。

一审判决书原文摘抄:2021年4月,刘某、丁某玲、孟某、张某玲、武某华、仲某云、 刘某东、唐某侠一起坐火车去北京信访,接到通知后,其和朱某远、 刘某仁、刘某豪、刘某、石某、王某亨等人一起去接劝,劝了好长时间刘某等人始终不愿意回去,后刘某跟刘某仁提出让他给报销来的车费才跟走,当时刘某仁给其说了这件事,其只是说你只要能劝回去你看着办,后刘某仁在驻京信访值班的厨房给了刘某2500元现金,刘某拿过现金后就愿意带着其他信访人员回淮北了。2500元是刘某仁本人出的现金,刘某仁交给刘某,刘某有没有分给其他信访人员其不知道。

2022年6月7日和6月13日,其社区干部周某华和区信访局姓吕的同志分别给了刘某400元、500元现金,原因也是到省信访局信访不给车票钱就去登记,给钱的话就愿意回淮北。

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刘某违法所得三千四百元予以追缴。

辩护律师苏义飞认为,“不给钱就继续信访”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敲诈勒索行为。国家机关没有人身权利,不可能因为信访行为而产生恐惧感和压迫感,只会损害财产权利而不危及人身权利,不足以构成敲诈勒索罪。信访人一般是弱势人员,其是因为信任政府才到政府反映问题。如果认定强大的政府机关被弱势的信访人员“敲诈勒索”,有违常理。此前也有类案再审无罪判决书《(2013)泸刑再终字第1号》。

信访和法院诉讼是一样的,都是一种合法的维权方式。信访人因为信任政府,才会到政府反映问题。因为信任法律才到法院诉讼。如果问题不实,诉求无理,耐心解释答复或者不再受理即可。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了解民情、凝聚民心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机关、单位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信访事项,倾听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政府不应该担心人民群众信访,不能打击报复信访人,更不应该用刑法惩治信访人。《刑事审判参考》第347号案例提到,犯罪的本质特征是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结合本案证据,辩护人并没有看到刘某的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相反,本案的政府接访人员存在多次违法行为,多次违法扣押信访人的身份证件,导致信访人无法登记进入政府机关反映问题。《居民身份证法》第15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只有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法律,法律的尊严才能树立,人民群众才会对法律产生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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