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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宁国)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8-0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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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皖司许〔2021〕第202号

安徽周振华、孟德春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的名称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安徽周振华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皖华律师事务所。

安徽孟德春律师事务所变更为安徽慕春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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