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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众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5-04-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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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可〔2025〕80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安徽皖众律师事务所: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变更负责人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一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北京金台(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乔占祥变更为姜孝虎;

安徽皖众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闫慧慧变更为李杰。

安徽省司法厅

2025年4月15日


皖司许〔2022〕19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李杰、闫慧慧、丁民:

你们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安徽皖众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安徽皖众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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