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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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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3〕108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邦盛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邦盛(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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