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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电话、档案

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日期:2024-07-2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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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司许〔2022〕3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的负责人变更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2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变更。

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由郝玉龙变更为王陈。

安徽省司法厅

2022年1月18日


皖司许〔2021〕71号

安徽省司法厅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

你所向本机关提出关于设立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经审查,认为你所的该项申请符合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北京威诺(合肥)律师事务所设立。

安徽省司法厅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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