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x强奸罪委托苏义飞律师做犯罪未遂辩护-庐阳法院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18-08-08 阅读次数:
辩护词
(关于杨x涉嫌强奸罪一审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杨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杨x本人的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通过查阅卷宗、会见被告人、依法调查了解以及已经进行的法庭调查,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杨x涉嫌强奸罪罪名不持有异议,但属于强奸中止。现辩护人根据公诉人的公诉意见以及客观事实和法律,针对被告人犯罪事实、量刑以及处罚提出如下辩护如下意见:
一、被告人杨x应当认定为犯罪中止
1、被告人一直认为被害人是处女,弄破处女膜会造成流血伤害,另外担心女方怀孕事情闹大等问题,没有敢插进去。
2、根据日常生活经验,被害人性生活经历少,如果突然遭到强行插入的行为,应该有很疼感觉,但证据中并没有女方喊疼的陈述。
3、证人章x的证言,案发前的晚上与被告人发生过性关系,在没有清洗的情况下,被告人性器官上必然会留下精液或者章x的体液,如果本案属于既遂的话,即使没有在被告人体内射精也会在其体内留下精液,但DNA鉴定书证明被害人阴道内未检测出精斑。
4、被害人陈述的主要事实也有相互矛盾的地方。2016年8月17日被害人陈述:“就拿着喷头洗了下外阴的黏糊糊的东西用挂在旁边的浴巾擦了下外阴,就急急忙忙穿好衣服跑走了”。同年9月1日被害人陈述:“我就立即到卫生间里面冲洗了阴道,因为我觉得太恶心了,我洗的过程中,阴道里面有黏糊糊的东西”。8月17日和9月1日这两个日期很重要,8月17日是提取相关物证的日子,9月1日是DNA鉴定报告快出来的日子。不能排除是公安机关得知阴道内没有检测出精斑,让被害人重新做了一份笔录,目的是为了证明阴道内精斑已经被洗掉了。
所以辩护人认为,起诉书关于被告人插入部分指控与事实不符,证据不足。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以及DNA鉴定报告有明显不符之处,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起诉书指控的强奸既遂仅凭利害关系人一面之词,孤证不能定案,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对于证明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应当综合全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对于量刑证据存疑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二、被告人杨x具有自首情节
被告人杨x犯罪后,接到了章x的电话,与被害人一起来到汽车站,去接被害人的母亲,之后被害人报警,而被告人一直在现场等待,后被告人被带到公安机关且被告人在被控制的过程中无反抗,被告人杨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三条,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起诉意见书》明确载明:归案后杨x对涉嫌强奸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三、被告人杨x自愿认罪,愿意赔偿,有悔罪表现
被告人归案后,积极悔罪,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彻底忏悔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被害人表示道歉,愿意赔偿,请求原谅,因为双方是亲戚关系,双方长辈也多次参与调解,这件事需要时间弥补隔阂。
四、被告人杨x主观恶性小,无前科,系初犯、偶犯
被告人杨x在本案发生前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行为,系初犯、偶犯。案发前后均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一般,具有悔罪表现。
综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属于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悔罪,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鉴于被告人也愿意对被害人进行赔偿,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苏义飞律师
日期:2016.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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